申报/披露大量现金类物品
现金类物品
申报及披露规定
根据香港法例第629章“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”(「“条例”」),经“条例”附表1所列的指明管制站抵达香港的人士,如管有大量(即总值高于12万港元)的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(「现金类物品」),须使用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向海关人员作出书面申报。
在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抵达香港的人士(例如乘搭客轮经船只碇泊处抵达香港的乘客)或即将离开香港的人士,须在海关人员的要求下,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;如有的话,须作出书面申报。
如成人知道其陪同的幼年人(即未满16岁的人士)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,该成人须为该幼年人申报或披露。
「现金类物品申报表」在“条例”实施后可于各管制站的海关入境大堂红通道索取,或于海关网页下载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