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報/披露大量現金類物品
現金類物品
申報及披露規定
根據香港法例第629章《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》(「《條例》」),經《條例》附表1所列的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人士,如管有大量(即總值高於12萬港元)的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(「現金類物品」),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。
在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抵達香港的人士(例如乘搭客輪經船隻碇泊處抵達香港的乘客)或即將離開香港的人士,須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,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;如有的話,須作出書面申報。
如成人知道其陪同的幼年人(即未滿16歲的人士)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,該成人須為該幼年人申報或披露。
「現金類物品申報表」在《條例》實施後可於各管制站的海關入境大堂紅通道索取,或於海關網頁下載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