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報/披露大量現金類物品根據香港法例第629章《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》(「《條例》」),經《條例》附表1所列的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人士,如管有大量(即總值高於12萬港元)的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(「現金類物品」),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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