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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/披露大量现金类物品

申报/披露大量现金类物品
根据香港法例第629章“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”(「“条例”」),经“条例”附表1所列的指明管制站抵达香港的人士,如管有大量(即总值高于12万港元)的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(「现金类物品」),须使用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向海关人员作出书面申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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